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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消息
解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修订)
2007-06-29
来源:中国信息报


 

    为了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5月制定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的形式颁布,并于当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过近两年时间的实践,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普遍感到《办法》中规定的一些内容脱离当前我国统计工作实际,不利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不利于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对此,国家统计局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从统计事业快速和可持续发展这个大局出发,2007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了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为了帮助广大统计人员学习、遵守、执行新修订的《办法》,本人结合工作实际,从《办法》修订的内容、修订的意义、如何贯彻执行三个方面进行介绍,为大家提供帮助。

    修订的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将原来的六章三十二条改为六章三十一条,将原《办法》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合并为第二条。
    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将原《办法》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乡镇统计人员;
    (四)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修改为: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将原《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内容“(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人员,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内容删掉。
    第二,将原《办法》第九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修改为新《办法》第八条“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第三,将原《办法》第三十六条“……。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改为新《办法》第二十五条“……。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的意义

    笔者认为,此次《办法》的修订主要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统计法规平等的原则。原《办法》将应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对象划分为四类,并规定“(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上述统计工作人员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而后两项所列人员:“(三)乡镇统计人员;(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必须进行统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才能直接从事统计工作。上述规定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少人认为原《办法》对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与其他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没有做到一视同仁。新《办法》的修订纠正和弥补了原《办法》的缺陷和不足。
    二是有利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统计技能。原《办法》对于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规定的过宽,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无论所学专业,一律可免于参加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基层单位没有学习统计知识专业的统计人员也没有明确学习统计基础知识的义务,不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的统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也不利于统计人员通过学习统计法基础知识,增强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自觉履行统计义务的自觉性,加大了统计工作的难度。新《办法》则纠正了原来规定的不符合国情,不利于基层基础建设的过于理想化的法治理念和规定。
    三是增加了可操作性。原《办法》规定“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有很大的难度。其一,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至少需要到同一个单位检查两次,政府统计部门人力达不到;其二,只有该单位的同一名统计人员一直在统计岗位上,才能符合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定情节,而对频繁更换统计人员的单位则无法认定其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处罚,实质上纵容了一些统计调查对象不聘用、任用未取得统计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纵容了一些统计调查对象频繁更换统计人员的行为。新《办法》则明确地规定了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聘用、任用统计人员的责任和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遏制对这种统计违法行为查处和纠正不力的局面。

    贯彻执行《办法》的建议

    对于修订后新《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近期,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强化对修订后《办法》的宣传,重点宣传修订的内容及重要意义,使广大统计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做好与有关工作的衔接。加强与培训机构的沟通,使培训机构能准确认定培训对象,做好扩大培训人员的准备,为广大统计人员提供方便。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办法》开展统计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工作,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三是加大执法检查的工作力度。将其纳入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违法《办法》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增强基层单位依法统计的意识,促进基层单位统计人员业务技能和知识水平的提高,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 孙书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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