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简体版 繁体版
 
工作动态
统计图表
统计公报
统计分析
统计数据
统计快讯
统计法规
统计标准
统计制度
教育科研
统计刊物
组织机构
队伍建设
政务公开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河源 梅州 惠州 汕尾 东莞 中山 江门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参考消息
参考消息
国家统计机构比较研究:我国统计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2007-12-05
来源:中国信息报

 

    国家统计机构比较研究报告表明,经过50多年发展完善,很多方面达到国际通行官方统计基本原则要求,一些方面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本报讯“国家统计机构比较研究”课题组研究表明,经过长期的实践,我国统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在很多方面已经达到国际通行的官方统计基本原则要求,在一些方面已经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我国国家统计体系自成立以来,经过50多年发展完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由国家统计局、政府部门统计系统、地方统计系统组成的,相对完整的国家统计体系,它们分别满足国家宏观综合管理、政府部门管理、地方政府管理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在整个国家统计体系中,国家统计局既是国家统计数据的主要提供者,又是政府部门统计和地方统计的协调者。
    对照联合国统计司官方统计10项基本原则,我国国家统计体系在很多方面实施得比较好,为社会公众、政府和企业界提供了经济、人口、社会和环境领域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相关性、独立性、平等取得的法律基础、组织和制度保障不断增强。《统计法》几经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统计机构和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国家直属调查队的成立,能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对统计数据的行政干预,大大提高了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公正性。制定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高了统计数据的相关性。统计信息发布系统更健全,发布制度更规范,发布渠道更丰富。
    ———统计标准分类定义、制度方法日益完善,统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加快统计标准化的步伐,国家统计局十分注重借鉴国际通用的统计标准与一般规则,规范我国统计指标的涵义和方法,制定并推行既适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各项统计分类标准,不断提高我国统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同时,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强化统计队伍的专业化。每年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和全国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等方式,确定统计科研和创新的重点领域,为统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动力源泉。
    ———加强了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审核,数据可靠性不断增强。1999年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关于《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的实施办法》。政府各部门统计机构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也相继建立了数据质量评估制度,通过联审、专家评审和自我审核等方式,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广泛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联网直报制度,大大提高了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有效地缩小了统计汇总误差。通过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GDDS和在出版物、网站上比较系统地公布了统计概念、来源和方法的相关信息,统计数据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为用户正确理解和引用统计数据提供基础信息。
    ———向全社会进行统计宣传、教育的力度加大、覆盖面扩大。中国统计资料馆对外开放,每年大量统计类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统计研究》、《中国统计》、《中国信息报》等杂志和报纸创办发行,成为全社会了解统计、正确使用统计数据的重要“窗口”,也是扩大统计宣传教育的重要渠道。此外,各种形式的统计知识讲座、征文,通过媒体开展统计教育和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统计的认知。
    ———着力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减轻填报负担,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统计法》的相关规定为减轻基层填报负担提供了法律武器。近年来,国家统计局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开发企业名录库,建立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增加各专业统计、部门统计和地方统计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交流,避免重复、交叉统计,最大限度地减轻了统计报告负担。
    ———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统计数据保密制度,国家和个体统计资料的保密性得到较好的维护。政府部门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国家保密法》和《统计法》的保密条款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和保密工作规定,规范数据公布审批程序。在《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调查人员对在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这些都为加强我国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增强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的配合和信任提供了制度保障。
    ———统计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法律基础越来越牢固。我国拥有一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基础的统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统计法规等5部分组成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统计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轨道。《统计法》几经修订,更加突出了独立性、可靠性、保密性、减轻统计报告负担、加强国内协调等基本原则在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实施官方统计基本原则的法律基础更加巩固。
    ———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政府部门统计、地方统计的协调和管理,努力形成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之间、国家统计和地方统计之间协调一致的国家统计体系。对政府部门统计,国家统计局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统计标准,开发企业名录库,以便充分利用部门现有的行政记录,实现不同来源数据之间的衔接,提高数据质量;为部门统计提供统计业务培训、建立与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制度以及成立部际协调小组等形式,加强了与政府部门统计机构的联系、交流。通过业务指导和人事协助管理,管理和协调地方政府统计局业务工作,对于一些主要专业统计和国民核算数据实施下算一级制度,确保国家统计数据和地方数据之间的配套、协调。通过全国统计工作计划、国家统计局和地方统计局之间的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业务培训、统计会议制度等,加强各级统计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配合。在国家统计局内部,成立了各种协调办事机构,加强内部跨专业、跨部门的工作协调,增强内部各业务司之间相互协调一致、相互配合。
    ———以多种形式扩大国际统计交流,充分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通过数据交换、参加国际统计会议、双边和多边专题研讨、考察访问、学习培训、建立统计合作项目、聘任国际知名统计专家为顾问等形式与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广泛的统计交流与合作,对提高国内统计工作水平、树立中国统计在国际上的信誉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研究报告同时指出,我国现行的国家统计体系仍在不断探索、改革之中,需要不断发展、完善,某些方面与国际标准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有待进一步改善。


    “国家统计机构比较研究”课题组
 

 

 
  
 
广东省统计局版权所有    粤ICP备05138757
Copyright 2001-, Statistics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 All Rights Reserved.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  邮政编码:510031  E-mail:webadm_gd@sta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