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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划分工作补充说明和城乡划分问题解答的通知
2006-06-14

国统办字〔200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了更好地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现将《城乡划分工作补充说明》和《城乡划分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统计局设计管理司标准处联系。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八日

城乡划分工作补充说明

  一、城乡转换资料的上报时间

  城乡转换资料的上报时间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6〕68号)的规定执行,即上报时间为7月31日前。

  上报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到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标准处(标准处邮箱或yxg@stats.gov.cnbayh@stats.gov.cn)。报送格式见第四条。

  二、城乡划分的有关程序

  城乡划分的程序分为审核程序和转换程序,这两个程序均由国家编制。审核程序下发到省,由各省负责相关资料的审核;城乡转换程序暂不下发,在国家一级先进行城乡划分资料的转换,待转换无误后,再将转换结果下发给各地。

  三、城乡划分的检查工作

  城乡划分检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实施。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则,根据各地区的比例,抽取适当的乡级区域,并明确国家抽查的乡级区域,各地自查的乡级区域,各地互查的乡级区域。检查时间和抽查的乡级区域另行布置。

  四、城乡转换代码的上报格式和要求

  1、城乡转换代码的上报文件为纯文本格式,文件名为dzmcx+??.txt,即各省、区、市统计局在上报原行政区划文件名dzm后面加cx。例如,北京的行政区划文件名为:dzm11.txt,城乡转换文件名为:dzmcx11.txt。

  2、文件内容为三列:第一列为行政区划代码列,第二列为城乡属性代码列,第三列为行政区划名称列。

  3、文件格式要求

  (1)第一列行政区划代码长度为12位,省、地、县、乡四级代码不足12位的用0补足。

  (2)第二列城乡属性代码长度为2位,编制在村级码段不为000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的后面;村级码段为000的12位行政区划后面一律补00。(乡级代码为400~599,另做处理)

  (3)行政区划代码列、城乡属性列、行政区划名称列三者之间用英文逗号隔开,中间不得出现空行,结尾以回车换行。(每一列允许加英文双引号)

  4、12位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原编码方法和上报规定执行。行政区划代码以2005年底为基础,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城乡划分问题解答

  1、实际建设被哪些设施或地域隔开仍视为连接?

  答:当两个区域的实际建设被下列设施或地域所隔开,可视为连接:

  (1)已征用的未开发土地;

  (2)绿地(道路两旁的绿地、城外的防护林等除外);

  (3)横穿的铁路、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4)用于排灌、引水、排水的沟渠;

  (5)废弃的矿井和工地,挖泥砂、采石遗留的坑地;

  (6)村民生活区内不易建民宅的水坑、洼地、菜园等。

  2、乡级单位如何编制城乡属性代码?

  答:在城乡划分中,先判别乡级单位的乡级属性,再判别村级单位的村级属性。在编码时,乡级属性代码和村级属性代码(即2位城乡属性代码)一律编制在反映村级单位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后面,反映乡级单位(即乡汇总代码)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后面不编城乡属性代码,直接补00。如果行政区划代码的乡级码段为400~599,则另做处理。

  3、政府有多处办公地点,如何判别政府驻地?

  答:如果县级(或乡级)政府办公地点在多个不同的区域,则以政府“一把手”的办公区域为政府驻地。例如,市辖区政府办公地分设在一个街道和一个镇,其中正区长的办公地在镇上,则该镇为“县级政府驻地”。

  4、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如何确定属性?

  答:政府驻地迁移,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的实际建设与新驻地的实际建设相连接,原驻地按连接的区域处理。

  (2)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为街道(镇),与新驻地不连接,原驻地按照《城乡划分基层操作手册》判别城乡属性。

  (3)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为乡,与新驻地不连接,但原驻地保留原有的公共设施,人口超过3000人,则原驻地的村级单位和连接的村级单位城乡属性代码编36。

  (4)街道(镇)的政府驻地迁移,原驻地为村委会,与新驻地不连接,但原驻地仍保留原有的公共设施,人口超过3000人,则原驻地的属性代码编6。

  5、政府驻地在其他区域内,如何确定城乡属性?

  答:如果区、市、县或街道、镇、乡的政府驻地坐落在本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在判断政府驻地时,则以区、市、县或街道、镇、乡中心位置,具有显著特征的公共设施的区域作为该区域的政府驻地,坐落在外区域的实际政府驻地不考虑城乡属性。

  6、乡、镇政府驻地未与所属区域的政府驻地连接,而与外区域的政府驻地连接,如何确定乡级属性?

  答:在《城乡划分基层操作手册》中,乡级属性没有设定与其他区域相连接的属性,故乡级属性一律不考虑与外区域(政府驻地)相连接。

  7、县辖街道如何划分城乡?

  答:县下设有街道,该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城乡属性按照规定判别。

  8、村委会与本乡的政府驻地连接,同时又与其他镇的政府驻地连接,如何确定村级属性?

  答:按照城乡属性的判别顺序,该村委会先判别与本乡政府驻地相连接,一旦确定与本乡政府驻地连接,就不再判别与其他镇政府驻地连接。

  9、村(居)委会办公地不在本区域,如何判断村级属性?

  答:凡村委会办公地不在本村地域,或居委会的办公地不在本居民委员会区域,则以人口相对集中,设施相对完备的地域为村(居)委会的办公地,即为村(居)委会的驻地。村(居)委会驻在外区域的实际办公地不予考虑。

  10、居委会与村委会在一个区域内,如何判别城乡属性?

  答:如果村委会地域含有居委会,且村委会和居委会分别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则按照两个村级单位分别判别城乡属性,居委会的村级属性随村委会而定;如果居委会未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则不判别居委会的村级属性,即将居委会视同村委会的一部分。

  11、居委会没有实际管辖的区域,即只管理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如何判别村级属性?

  答:对居委会没有实际管辖区域的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一,如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居委会明确了管辖区域,则按照经济普查所明确的区域处理。

  第二,如果未明确居委会地域,且居委会又编有行政区划代码的,则按实际情况处理,即以居委会所管居民户的住宅区域为居委会地域。

  第三,如果居委会与村委会混在一起,则参照第10条方法处理。

  12、村民迁移,村委会已搬迁空或留守几个人,村民搬到另外的地方,如何判别村级属性?

  答:城乡属性判别是在行政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村民迁移与否,不影响城乡属性的判别,关键是旧的村委会和村民的新居住地是否编有行政区划代码。如果旧的村委会仍留有行政区划代码,就需要判别城乡属性;如果村民迁移的新居住地尚未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则对新居住地不单独判别城乡属性。

  13、乡中含有工矿区、开发区等特殊区域,其城乡属性的顺序如何确定?

  答:当乡级属性为3的乡中含有特殊区域,在对该特殊区域判断村级属性时,应先判别属性标识6,当属性6的条件不满足时,再按1、2、3、4、5、7判别。但对属性为1、2的乡以及街道、镇中的特殊区域仍按照规定的顺序判断村级属性。

  14、行政区划的乡级码段为400~599,下面没有村级单位,如何处理?

  答:行政区划的乡级码段为400~599,村级码段为000的政企合一单位,如果下面没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政企合一单位下面没有设“临时”的村级单位,即该政企合一单位只有一条记录,则先判别政企合一单位的乡级属性,若政企合一单位与所在区域的政府驻地或街道办事处相连接,则乡级属性编2,对应的村级属性编6;若未连接,则城乡属性代码直接编36。

  第二种情况,政企合一单位下面设有一个“临时”的村级单位,即政企合一单位和“临时”村级单位为两条记录,其城乡属性按照上述方法判别,先判断政企合一单位的乡级属性,再对村级属性直接编6。在编码时,在反映政企合一单位的12位代码的后面编00,在反映“临时”村级单位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后面编属性代码。

  15、特殊区域除规定的内容外,还有那些可视为特殊区域?

  答:特殊区域除规定中明确的工矿区、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农场、林场外,还包括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劳改工(农)场、发电站、火车站、码头、交通要口和集镇(农副产品集散地),以及二、三产业形成一定规模(从事非农产业人员比重达到70%)的村委会等。上述区域(或单位)作为特殊区域的前提条件是,单独编制12位行政区划代码。

  16、旅游风景区如何确定城乡属性?

  答:如果旅游风景区坐落在与区、市、镇政府驻地或街道办事处连接的区域内,则不对其判定城乡属性。

  旅游风景区坐落在郊外,并单独编制行政区划代码的,可将其视为政企合一单位对待;如果未编制行政区划代码,则不单独处理。

  17、隶属于本行政区的某个区域坐落在异地,如何确定城乡属性?

  答:判断城乡属性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因此坐落在异地的区域,其行政区划代码由谁编制,则城乡属性的判定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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