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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与认定工作手册的通知
2006-09-08
 

粤统办字〔2006〕26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国务院允许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此,国家统计局颁布了8号令予以贯彻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规定汇编成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第一部分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5

考生守则 …………………………………………………8

考生违纪处罚规定………………………………………11

试卷管理办法‥…………………………………………13

 

 

第二部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规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14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19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20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21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补充材料通知书…………………22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23

   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24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办法。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及相关文书的制发,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四、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承办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采用闭卷笔试的考试形式,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

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六、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做好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工作;向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证号、考试科目、考试日期、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等。

七、考试进行前,考试的承办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和考务规则的规定,确定主考、监考人员,编排考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八、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和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泄露试题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九、考试结束后,考试的承办机关要立即按规定在考试现场封装好试卷,指定专人保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考试实施机关阅评。

十、考试中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主考人员或考试承办机关、实施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考试实施机关成立评卷工作小组,制定阅卷、登分工作规程,并按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

十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十三、试卷阅卷、成绩登记工作自考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四、考试实施机关在考试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将考试成绩交由考试承办机关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

十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从生成至考试结束为试题的保密期限,密级为绝密级。各级考试机关要严格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承担试卷的接收、保管、运输等工作。严格掌握可接触试题人员的范围,如发生泄密事件,将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考试结束后,试题自行解密。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一、各级考试机关的职责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负责考试点的审批、试卷的印制和发放,统一安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承办机关须设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各考场的管理,确定主考和监考人员,具体组织考试。

    (三)各地级市统计局负责协调所辖县(市、区)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四)在考试进行期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机关、承办机关和各地级市统计局须分别派出工作人员对考试进行巡查。

二、主考和监考人员的职责

(一)主考人员职责:

1、主持本考场有关考试的各项工作。

2、部署考试各项工作,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考试的有关规定,明确各项工作纪律,做好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

3、考试中督促监考人员和考生执行考试的有关规定。

4、处理考试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有异常情况时向考试承办机关报告。

(二)监考人员职责:

1、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检查试室门口是否张贴考生座位编号表;检查考生的考号是否张贴在桌子的左上角;检查并清除试室内影响考试公正、顺利进行的物品等。

2、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维护考场的秩序和纪律,确保考试规范、顺利地进行。

三、组织考试

(一)、考场、试室布置要求

1、考场布置应整洁、严肃、和谐。考试的前一天,考场大门口应悬挂“广东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的横幅;考场入口处设置公告栏,公布试室分布平面图、考试时间表、考场编排情况表、考生守则、考生违纪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配备广播、饮水等服务设施;每个考场安排一台工作用车,以便应付突发情况。

2、用作试室的场地应整洁、通风、采光条件良好,桌椅设备良好并适合成人考试;试室内桌子应反放,单人单桌排列,行列整齐,每列之间距离不少于60厘米;每试室一般安排30名考生,最多不能超过40人;桌子左上角张贴考生准考证号、姓名;在试室前方设置“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物品;试室门口醒目位置张贴公布在本试室考试的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

4、试室内须保持清洁,考前考后应彻底清场,凡可对考试造成影响的印记、文字等必须清除干净。

3、每试室配备23名监考人员。

(二)开考前

1、考前准备:每场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到达指定地点集中,由主考布置考试有关事项,校对钟表时间。监考人员和进入试定的工作人员,不得将任何通讯工具带入试室。

2、领卷:各试室所有监考人员在开考前30分钟内同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试相关用品;检查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核对试卷袋面的标注的课程名称、考试时间与考试安排是否一致;将试卷带入试室后,监考人员不得离开试室。

3、考生进场: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试室,督促考生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备查。非本试室的考生或两证不齐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4、拆封、清点试卷:在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共同按规定要求拆封试卷,核对试卷的课程名称与份数,如发现试卷份数有差错、试卷破损或内装试卷与袋面课程名称不符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考处理。

5、宣读考试的有关规定:考生就座后,监考人员应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考生违纪处罚规定》。

6、分发试卷:考前五分钟分发试卷,同时督促考生将考场及个人信息填写在试卷的指定位置。

(三)考试期间

1、考试铃响,考试正式开始。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有否漏印、缺页、印刷不清楚或分发错误等现象;应查验考生的人、证是否相符,防止考生坐错位和冒名顶替;应检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写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

2、考试开始30分钟内,已进入试室参加考试的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试室;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试室参加考试。

3、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合理站位,一般应一前一后实施监考,不得长时间停留在考生身边。一般不允许离开试室,确须离开的,必须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有机动监考人员顶替才能离开试室;若离开考场,须经主考批准。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将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在试卷的相应位置上,并在试卷首页总分栏内写上“缺考”字样。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距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四)、考试结束

1、考试结束铃响,宣布考试结束并督促考生停止答题;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试卷、草稿纸整理好,反扣在桌面上;提醒考生带齐身份证、准考证离开试室。注意防止考生带走试卷和草稿纸等。

2、试卷装钉。将试卷(含缺考人员试卷)按准考证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依次收齐整理,核对无误后,在试室现场进行装订、密封。防止出现试卷漏收、倒装、混装、插页和姓名外露等现象。

3、如实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监考人员应在监考人员栏内签上全名且字迹工整。

(五)、试卷移交与试室清场

1、试卷装订完毕后,监考人员共同将试卷送往指定地点,交主考人员验收无误后,将试卷封袋,交试卷保管员集中保管。

2、每场考试结束后,主考人员必须组织专人对各试室清场,防止漏收试卷。

 

考 生 守 则

 

一、开考前1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试室,对号入座,将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和准考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供监考人员查对。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试室。

三、考生进入试室可携带必要的考试辅助工具;带入试室的书籍、资料及其它物品,必须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关闭所有通信工具。

四、考生进入试室后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高声谈笑和喧哗。

五、考生在答卷前须按规定在密封线内填写考场名称、姓名、试室号、座号等所列事项;在卷面任何地方作任何其他标记,则该试卷作废。

六、考生只准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卷;用铅笔(作图除外)、红色字迹的笔或其他颜色字迹的笔所作答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独立答卷。有交头接耳、偷看、旁窥者,视情节扣分;有交换草稿纸(或传递其他纸条)、交换试卷者,取消当事人当年考试成绩。

八、考试期间,考生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试室后再进入试室续考。

九、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草稿纸折叠放在桌面上,立即退出试室,不得把试卷和草稿纸带离试室;考生离开试室后不准在试室附近逗留和交谈。

十一、考生要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

  

考 生 违 纪 处 罚 规 定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予以警告,并扣其试卷成绩20分:

(一)、将书籍、资料、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考场,拒不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者。

(二)、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喧哗、说笑,不接受监考人员劝告,影响他人答卷者。

(三)、不按规定关闭通讯工具,窥视BP机信号内容或接听手提电话者。

(四)、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后仍继续答卷者。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其试卷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使用考生规则规定以外的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卷者。

(二)、在试卷密封线外写学号、姓名,以及在卷面上做特殊记号者。

(三)、姓名、学号均未填写,或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者。

(四)、考试结束后不交试卷、擅自带走试卷或故意撕毁试卷者。

(五)、在考场内因有违纪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警告者。

三、考生有下列违纪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商请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

(二)、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科目相关的书籍、资料及字条者。

(三)、偷看事先写在手掌或身体其他部位与考试科目相关的文字者。

(四)、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者。

(五)、传递字条等物品,有意为他人偷看试卷、抄袭答案提供方便,或交换试卷双方舞弊者。

(六)、经核查被确认为雷同试卷的抄袭者和主动允许其抄袭者。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与监考人员争吵,谩骂威胁监考人员,扰乱考场秩序者。

(八)、有其他违反考生规则的行为或其他舞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试 卷 管 理 办 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从生成至考试结束前属绝密资料,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各级机关应按绝密资料的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收发和保管。

二、考试的实施机关按承办机关上报的本地区应考人数向其发放试卷;考试结束后回收的试卷数量应与发放数量相等。

三、试卷发放和回收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员共同负责;试卷运送要专人专车护送。如遇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考试实施机关报告。

四、各地领回试卷后,应立即存放在保险柜中,保险柜须由两人分别掌握钥匙共同保管。

五、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将试卷按各考场各试室的应考人数分装、密封保存,在开考前规定的时间内发至各试室。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地点签领试卷,签领试卷时应仔细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

六、监考人员在考试前10分钟才能当众启封试卷;在开考前5分钟发给考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拆阅试卷。

七、考试结束,监考人员须立即回收试卷,清点无误后,按要求装订密封,并把密封好的试卷交到考场负责部门。

八、各考场将密封好的试卷经由考试承办机关交地级市统计局,由地级市统计局集中送考试实施机关批阅。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

 

项目名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项目审批机构

(一)领导机关:国家统计局

(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承办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项目认定时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相关文书的送达和告知,10个工作日。

认定程序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向当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A4规格);

3、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4、下列材料之一:

1)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2)合格学历证书原件(交验)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3)《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A4规格)两份。

(二)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负责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⑴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退还申请人;

⑵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终结审批,将表格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⑴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⑵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⑵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3)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五)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本岗位负责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有关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审核程序:

1、按审核标准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1)、不符合审核标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 “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按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办法处理。

2)、符合审核标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同意意见。

2、将通过审核合格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进行审查认定。

(四)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分类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人。

(四)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签发和交接的项目文书资料符合规定,意见清楚,手续齐全。

2、存留归档的项目文书资料和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3、告知和送达申请人的有关事项及时、准确、高效。

(三)工作程序:

1、接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等材料。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统 计 从 业 资 格 申 请 表

 

申请日期(由受理机关填写):                                    自编号:

  

 

 

民族

 

(正面免冠

一寸彩色相片

 

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