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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8-08-13

粤统字〔2008〕39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广东省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查办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健全案件评查制度,总结交流执法办案经验,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报告范围
  (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案件;
  (二)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案件;
  (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四)行政复议案件;
  (五)行政诉讼案件;
  (六)新闻媒介曝光案件。
  二、案件报告要求
  (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案件
  在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作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经办案件的统计行政机关将案件基本情况和处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
  (二)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案件
  本制度所指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案件是指一次性处罚数额2万元以上的案件。统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及案件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之日起10日内,将案件的执行情况、结案材料等报上一级统计局。
  (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统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件基本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之日起10日内,将案件的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
  (四)行政复议案件
  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议答复书等有关材料报省统计局。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复议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报省统计局。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行政诉讼案件报告。
  (五)行政诉讼案件
  统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发给的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将行政起诉状、答辩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判决书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
  (六)新闻媒介曝光案件
  统计行政机关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期刊、新闻发布会等公众媒介曝光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案件曝光之日起10内,将案件曝光的有关报道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
  上述报告材料均可提供复印件。地级以上市统计局收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的报告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的案件材料报省统计局。
  县、市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0日、1月15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重大违法案件汇总、整理,连同统计法制工作总结一起报上一级统计局。
  三、案件材料的审查和管理
  加强对统计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监督,上级统计局收到下级统计行政机关报告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发现统计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或者有关法律文书不规范的,应当及时纠正;对复杂、疑难案件,认为必要时,可到实地指导。
  下级统计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统计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咨询。
  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登记、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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