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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2008-11-18
 

粤经普办字〔2008〕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现将近期各地反映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关于煤气公司门市部等虽领取了产业活动单位执照,但实际是个体经营形式,与归属法人仅为租赁关系,只上缴租赁费的如何处理?
  答:这种类型的门市部(活动单位)实际发生业务是属租赁关系的,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归属法人具有某种管理关系并能取得其经营情况数据的,确认为归属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是归属法人除收取租赁(管理)费外,不再有其它关系的,按承租者的登记注册性质来确认该活动单位性质。是个体户经营的按个体户处理。
    2、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如何清查?
     答: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应当填写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其中企业主要经营情况部分应填写资产总计部分,全年营业收入免填)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3、依法登记注册的学会、协会,但没有业务活动,没有财务表,没有单独的经费,是否算一个单位登记?
     答:依法登记注册的学会、协会,但没有活动,没有财务表,没有单独经费,在进行单位清查时仍然算一个单位进行登记。
     4、单位清查中,什么单位需要填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答:企业法人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填写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其余单位不需填写经济指标。
     5、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的名册,清查时如何使用?
     答:由于个体经营户的数量大,变化频繁,本次清查不要求建立个体经营户清查底册。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可按经营地分解给普查区作为清查的主要参考。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的取得主要依靠“地毯式”清查,但须与税务、工商部门的个体户登记注册资料进行分区域、分行业的总量比对,按照实际情况开展查漏补缺。
     6、村或社区的医疗(卫生)站如何界定单位?
     答:由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派遣医务人员的村和社区医疗服务单位,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可作为派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领取民政部门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卫生部门发的个体行医证的,作为个体经营户;由村或社区兴办,申领相关证书,雇用医务人员的,作为村委会(居委会)的产业活动单位;虽由村或社区兴办,申领相关证书,实际是承包给有行医资格证的个人的,作个体经营户;不由村委会举办,领有卫生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行医许可证的,财政部门给予部分补贴,属非营利性的卫生站按原申请单位的性质来确定单位(个体)类型。承包给无行医资格证的个人,属非法活动,不列入普查范围。
     7、水及能源统计原则是“谁消费、谁统计”。但现实中往往几个单位一起消费,而由某一个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单一单位的消费量无法计量,应如何进行填报?
     答:多个单位在同一地点(建筑物)办公,能耗分开计量的,由各单位独立填报。
     水、电消费量不能独立计量的,各单位可按交纳水、电的费用多少计算水、电消费量和消费金额。
     水、电消费量既不能分开计量,也无法计算各单位交纳水、电费用的,可先由统一交纳费用的单位按全部人数计算人均消费量或人均消费金额,各单位再根据人均消费量或人均费用和本单位的人数确定本单位的消费量和消费额。
     8、在地毯式清查时,如何对个体运输户(有证)进行清查?是否可用交通部门提供的资料?
     答:个体运输户,其特点就是无固定经营场所,而且流动性较大,如果按经营所在地登记,容易造成重复和漏报的现象,因此建议个体运输户的清查登记直接采用交通部门提供的名录相关资料登记。
     9、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中的登记(注册)情况(07)指标,机关、村(居)委会该怎样规范填写?
     答:机关、村(居)委会应圈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10、“三来一补”企业的统计问题
     对于这类企业,如果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应视同法人单位处理,由所在地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相关登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等,对于不愿进行相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由所在地普查部门赋与临时码,其基本情况表中相关的指标如注册类型等可填中方合作机构标志。其他经济指标由企业如实填报或参阅广东省统计局2004年11月28日印发的《“三来一补”工业企业主要指标统计实施方案》填报。对于不达规模的企业,可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11、对于一些小规模企业,税务部门允许其不用建立会计账目,该企业是否不用填报财务数据?
     答:对于一些小规模企业,税务部门允许其不用建立会计账目,如该企业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财务数据按实际数填写,如不能取得相关数据的可用相关资料推算。
     12、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达十几项,如何确定主要业务活动?
     答:主要业务活动按单位清查登记时,实际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登记,不要照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
     13、邮政代办所仅有物价许可证,收入数在邮政分局,是否作为邮政分局产业活动单位处理?报刊亭如何划分单位?
     答:按照国家规定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均作产业活动单位处理。报刊亭分成三类情况:(1)邮局附属的报刊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作为邮局的产业活动单位;(2)用邮局的营业执照,实际由单位独立经营或个人经营,只向邮局上交租金的,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视同法人单位处理,不符合则作个体经营户处理;(3)领取个体工商执照的作为个体经营户。由市邮政局邮政报刊亭公司统一管理的邮政报刊亭,若其从业人员不由邮政报刊亭公司统计,收支不由邮政报刊亭公司核算,则作为个体经营户登记,归入“零售业”。
     14、商贸市场或住宅区有物业管理机构,但该机构没有领取有关证照和物业牌照,从业人员有3-5人,如何处理?
     答:符合法人单位条件的作比照法人单位处理。
     15、县、区级银行分行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经济指标已经包含下面营业所数据,下面营业所还应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表?
     答:按照国家规定县及以下银行各分支机构作产业活动单位处理,其下属营业所的相关数据已经包含在上一级分行中,相关数据则不需再单独分列,但下面营业所还应单独填报产业活动单位表。
     16、社区工作站为街道的派出机构,但能独立核算,可否视同为法人单位?
     答:村委会和居委会下属的机构文化站、老年之家等(除经济合作社外),领取了证照的按证照的类型确认填报清查表;承租出去的按承租者的类型确认填报清查表;否则全部作为村委会和居委会的内设机构,不单独填报普查表普查,其人员包括在村委会和居委会的清查表(见清查培训教材50页)。
     17、一些连锁品牌(如餐饮、药店)的加盟店仅向其总店或品牌所有者缴纳品牌使用和管理费用,财务上是独立核算的。总店或品牌所有者在填报普查表时,数据是否包括这些财务独立核算的加盟店?这些财务独立核算的加盟店如何处理?
     答:对于连锁企业的加盟店,其连锁经营的相关数据由连锁总(总部)店填报在E105-1、E105-2表内。连锁经营不改变各加盟店的工商登记注册属性,各加盟店是独立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均按其工商登记注册情况处理,填报相应普查表。连锁总店(总部)在填报普查表(除E105-1、E105-2表)时,均按其工商注册属性(法人或活动单位)填报各普查表,流转表、财务表数据只包括其直属经营店(即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18、长期利用自己的家庭住所从事营利性的幼儿托管中心,但未进行任何登记注册,是否列入普查对象?
     答:按个体经营户处理?
     19、城中村的 “村委会”,04栏单位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是否要填?
     答:要填报,以便留作今后使用。
     20、 转制国有企业证照交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管,无经营活动,但每年均在工商部门办理年审。这类单位如何进行清查?
     答:转制国有企业(单位)证照交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管,无经营活动,该企业要填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其中企业主要经营情况部分应填写资产总计部分,全年营业收入免填)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21、没有使用电子地图的地区“建筑物编码”是否要填写?
     答:没有使用电子地图的地区“建筑物编码”指标不用填写。由于清查表封面未能与清查表关联,没办法与标记611表的单位位于哪个普查区小区,可以在“建筑物编码”中标示,方法是“小区代码+00”。
     22、镇政府里的各办公室如工会、共青团、人大主席团、妇联、民政办、综治办等没有单独核算财务的,是否不作为普查对象或不单独划分为产业活动单位?
  答:财务不独立核算的乡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上述所列均作为乡镇党委政府的内设机构不单填报普查表。
  23、证券业是否像保险业等垂直部门以地域来划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答:证券业不是以省、市、县(市、区)等地域来划分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而是依据有关的登记证照确定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
  24、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内的工会组织是否要作普查对象?
  答: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内的工会组织,经合法登记领取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财务上独立核算的,按法人单位作为普查对象。人数与原单位分不开,要进行分劈。
  25、县级以上经普办与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的哪个名录库比对?在哪一级认定?
  答:按照《转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七部门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经普办字[2008]21号)文提供的名录比对。在同级比对认定。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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