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统办字〔2008〕5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统计局: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5周年,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结合国家统计局举办的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省统计局决定组织全省统计法知识竞赛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内容 本次竞赛题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可登陆中国统计信息网或广东省统计信息网统计法规专栏查阅。本次竞赛的试题和答题卡见附件,试题和答题卡还可以从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广东省统计信息网(www.gdstats.gov.cn)的“法制建设”栏目下载。 二、竞赛规则: 1、参赛者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网上下载或者复印答题卡均有效,但答题卡必须与报纸答题卡原样大小一致,不得缩放。答题者应用钢笔、圆珠笔或者签字笔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答案涂黑,复印答案者无效。 2、答题卡上应当写明答题者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每位参赛者只允许提交一张答题卡,重复答题无效。 3、竞赛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10日,以寄出地邮戳或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收到为准。获奖名单将于2008年12月下旬在上述各媒体公布。 三、奖励办法 本次统计法知识竞赛既是全省性的活动,同时也参加全国的竞赛活动。全国竞赛活动设一等奖5名,奖金1000元;二等奖20名,奖金500元;三等奖50名,奖金100元。全省竞赛活动设一等奖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30名,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设置优秀组织奖若干名,并颁发获奖证书。 四、组织方式 统计法知识竞赛是纪念《统计法》颁布25周年、推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开展、贯彻落实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一项重要活动。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可以通过印发竞赛试题和答题卡等方式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广大统计人员,经济普查人员、经济普查对象积极参赛。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现职人员必须保证100%参赛。各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竞赛活动,答题卡由各市、县统计局统一收集后寄送到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
附件:竞赛试题及答题卡
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