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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我省首例统计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审结
2004-11-24

我省首例统计行政诉讼二审案件——增城市英豪摩托车有限公司诉增城市统计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增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3年9月26日,增城市统计执法检查组对增城市英豪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工业执法检查。因该公司提供被检查资料不全,未能完成检查工作,增城市统计局遂于2003年11月17日向该公司发出了《统计检查查询书》。然而该公司以“税务部门调用公司2000年度会计资料”为由,逾期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欺骗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拒绝提供2003年1—6月与检查有关的财务资料和统计原始记录,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进行。对该公司违反统计法,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增城市统计局对其作出了处以行政罚款35000元的决定。该公司不服,于2004年3月31日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增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增城市统计局是该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英豪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的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法定的职权,其统计行政检查的主体和权限合法。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英豪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增城市统计局发出的《统计检查查询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增城市统计局提供2003年上半年所有相关的统计资料和予以答复,该公司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不提供统计检查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统计违法。且该公司提出的因增城市国税局调取了2002年度帐簿资料夹带有2003年资料,而使其无法提供2003年上半年统计检查所需资料给市统计局的说法,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其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增城市统计局作出的《违反统计法规行为处罚决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增城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判决,维持增城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又于今年5月1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我省首例统计行政诉讼二审案件,最终以增城市计局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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