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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
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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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 |
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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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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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
和条件 |
省直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直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以上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中央驻粤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都需要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其调查项目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省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其调查项目经制发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省统计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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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地方(部门)发出申请函领取申请表→审核→若发现材料不符要求退回申请单位(部门)修改→专业审查→综合审查→同意→送申报部门正式执行→发出审批/备案批文→申报部门将正式下达的调查方案、表式送达省统计局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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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地方(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2、地方(部门)制发的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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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自收到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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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
规定不予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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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请表
从广东统计信息网内网、政府网、公众网上均可以下载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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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0-83134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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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20-83134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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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 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