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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并结合实际,对全省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提出四点明确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摸清全省的“家底”和能源消耗等基本情况,对研究制定广东国民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所有经济部门,调查覆盖面占全省经济总量的90%以上,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特别是增加了能源消耗基本情况等内容,工作难度大,调查任务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经济普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协调机制,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的普查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35号文精神,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三、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和社会动员,认真搞好试点和单位清查摸底工作,精心组织培训和填表登记,高质量地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各环节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订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四、落实经费,依法普查。各地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工作必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对于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