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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为更好地为省委省府及有关部门管理和决策提供工业园区及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相关统计信息,广东省统计局在现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通过编制园区代码,建立园区及其企业名录库,制定并实施全省工业园区及产业转移园区工业统计制度。 制度以不加重基层统计部门负担、避免相关指标报表重复报送为原则,主要建立在现有的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不另增发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园区是指经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工业园区及省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统计对象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方法包括建立园区名录库、园区工业企业名录库。 关于园区统计数据的处理办法,制度规定,园区年报综合统计数据由省局统一在各地上报的年报基层数据基础上处理;园区的月报工业增加值(现价)及其增速(扣除价格因素)的计算方法与园区所在的县(区)工业统计月报一致,由各市按季上报,季后15日前上报省局工交处。 该制度从上报2008年6月份月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