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 代 码 |
分 类 及 构 成 |
| 1 |
公有经济 |
| 11 |
国有经济 |
| 12 |
集体经济 |
| 2 |
非公有经济 |
| 21 |
私有经济 |
| 22 |
港澳台经济 |
| 23 |
外商经济 |
第四条: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经济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经济成分。
第九条: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