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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划型标准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2004-07-08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 业

名 称

指 标

名 称

计 算

单 位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 元

万 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 元

万 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 元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 元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 元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 元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 元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行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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