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简体版
繁体版
工作动态
统计图表
统计公报
统计分析
统计数据
统计快讯
统计法规
统计标准
统计制度
教育科研
统计刊物
组织机构
队伍建设
政务公开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河源
梅州
惠州
汕尾
东莞
中山
江门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统计法规
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
法律解释
问题释疑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统计法规
->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释义
(2005-04-26)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概念认定问题的复函
(2004-04-05)
国家统计局关于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解释
(2004-04-05)
国家统计局《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04-05)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瞒报统计资料”问题的复函》
(2004-04-05)
国家统计局《关于利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进行催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4-04-05)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
(2004-04-05)
关于对如何认定迟报次数等问题的批复
(2004-04-05)
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
(2004-04-05)
关于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自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
(2004-04-05)
关于对〈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2004-04-05)
本栏目信息由广东省统计局法规制度处提供,电话:020-83134056,邮箱:gdfg_gd@stats.gov.cn
广东省统计局版权所有
粤ICP备05138757
Copyright 2001-, Statistics Bureau of Guangdong Province. All Rights Reserved.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 邮政编码:510031 E-mail:
webadm_gd@sta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