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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
关于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自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
2004-04-05

(国统函[2000]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2000年3月1日〈关于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请示〉(桂统宇[2000]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股份上市公司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和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3号)的有关规定,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并不矛盾。股份上市公司不能因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根据〈统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因此,股份上市公司向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非法、泄露了其提供的统计资料中的有关年度报告的内容,则应根据〈统计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份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事业组织的一种形式,应根据〈统计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股份上市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按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国家统计局

                          二OOO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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