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简体版 繁体版
 
工作动态
统计图表
统计公报
统计分析
统计数据
统计快讯
统计法规
统计标准
统计制度
教育科研
统计刊物
组织机构
队伍建设
电子政务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河源 梅州 惠州 汕尾 东莞 中山 江门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统计法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概念认定问题的复函
2004-04-05

   国统字[1993]286号


浙江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拒报统计资料”概念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浙统法[1993]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统计法”及实施细则所指的“拒报统计资料”,是指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国家统计制度,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

  2、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3、经统计报表催报单〉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即在催报单限定期限内上报的为迟报,在限定期限后上报的为拒报。


                     国 家 统 计 局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

 
  
相关链接:
 
广东省统计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1-2004, Bureau of Statistics of GuangDong Province. All Rights Reserved.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  邮政编码:510031  E-mail:webadm_gd@sta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