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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指引的通知
2007-05-23
 

粤统字〔2007〕23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执法检查行为,有效地提高统计执法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广东省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广东省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指引

执法检查程序指引

  一、检查准备
  1. 制定检查计划
  2. 确定拟被检查单位
  3. 以传真或电话方式,事先二到四天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执法检查相关事宜
  4.下发检查通知文书和送达回证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要求二人以上),并说明来意
  2.送达执法检查通知文书(由送达和受送达双方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名)
  3.分组开展检查、询问,做好检查记录
  4.对构成立案条件的,进行必要的取证,视具体情况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5.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双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署意见及签名
  6.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一般程序的,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检查总结
  1.检查小组小结
  2.召开讲评会,对检查情况进行分类
  3.构成立案条件的,移交法规部门处理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

 

案件处理程序指引

  一、案卷审理
  1.案卷审阅
  2.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3.制作记录文书
  4.审理结束,审理人员根据审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5.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
     案件审理工作结束。 
     二、案件立案
  1.制作立案呈批文书
  2.法规处(科、股)长审核
  3.报主管局长审批
   案件立案工作结束。
  三、权利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和送达回证文书
  ——拟处罚款金额超过两万元的,制作事先告知文书
  ——拟罚款金额五万元及以上的,制作听证告知文书
  2.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文书(由送达和受送达双方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名)
  3. 跟踪案件执行情况
  行政处罚告知工作结束。
  四、案件调查
  ●符合听证条件但不要求听证的案件
  1.由法规处(科、股)受理陈述和申辩:
  ——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应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理销案
  ——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应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制作陈述和申辩记录文书
  3.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法规处(科、股)进行复审,并告知被检查单位复审情况
  4.复审后,依法处理
  ●要求听证的案件
  1.由法规处(科、股)举行听证
  ——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应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办理销案
  ——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应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提交局领导讨论决定
  2.制作听证记录文书、提交听证报告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
  五、作出决定
  ●拟处罚款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案件
  1.制作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2.法规处(科、股)长审核
  3.报主管局长审批
  ●拟处罚款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案件
  1.由局领导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2.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文书或会议纪要
  3.记录复核、签署意见、签名
  行政处罚决定工作结束。
  六、执行决定
  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缴款通知书和送达回证文书
  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缴款通知书(由送达和受送达双方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名)
  3.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逾期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取得缴纳罚款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工作结束。
  七、案件结(销)案
  1.制作结(销)案呈批文书
  2.法规处(科、股)长审核
  3.报主管局长审批
  案件结(销)案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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