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简体版
繁体版
工作动态
统计图表
统计公报
统计分析
统计数据
统计快讯
统计法规
统计标准
统计制度
教育科研
统计刊物
组织机构
队伍建设
电子政务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河源
梅州
惠州
汕尾
东莞
中山
江门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统计法规
->
问题释疑
问题释疑
问:怎样查处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行为?
2004-04-05
答:
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是指违反《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不按期办理统计登记(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为。统计部门查处该类案件时,先向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发出《责令登记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一般为三十日)办理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按拒报论处。
相关链接:
广东省统计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1-2004, Bureau of Statistics of GuangDong Province. All Rights Reserved.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 邮政编码:510031 E-mail:
webadm_gd@stat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