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开始,广东的人口年龄结构逐渐向老龄化阶段过渡(见表1)。到2005年末,广东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人口)为681.28万人,占总人口的7.41%,其中男性占46.36%,女性占53.64%,性别比(女=100)为86.44。若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和河南、山东两个人口大省相比较,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低0.28、0.82和2.52个百分点,说明近6年来广东的人口老龄化没有进入“加速期”。
“十五”期间,广东的人口老龄化相对于其他省(市、区)没有进入“加速期”,这主要是由于广东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吸引了下大量的省外迁移流动人口,劳动适龄人口的不断补充,使全省人口老龄化进程得到了延缓。
一、“十五”时期,广东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特征
广东的人口老龄化虽没有进入“加速期”,但老年人口则具有如下趋势与特征:
(一)老年人口增长快于总人口的增长,并呈现出中、高龄化趋势
“十五”时期,广东老年人口净增147.57万人,增长27.65%,年均增长5.00%,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上升了1.24个百分点。五年间,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省总人口的增长率,前者比后者高21.36个百分点;从分性别的情况看,男性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于女性老年人口的增速,从而导致老年人口的性别比大幅上升6.22;若按人口学通用标准划分,广东老年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趋势是中、高龄组老年人口比例显著增加,2000-2005年,低龄组老年人口(60~69岁)占全部老年人口的比例下降了3.95个百分点,中龄组(70~79岁)和高龄组(80岁及以上)人群则分别上升2.68、1.27个百分点。老年人口结构呈现出中、高龄化,一方面体现出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广东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普遍延长,社会发展取得较大成绩;另一方面则对今后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构建和谐广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二)城乡老年人口比例差异显著,农村抚养老年人口的负担比城镇重
由于城镇与农村之间经济条件、生育水平、人口迁移流动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城乡老年人口的发展变化状况迥异。“十五”时期,广东城镇、农村老年人口比例上升的幅度虽然基本同步(见表2),但城镇老年人口增长规模却比农村要大,而受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地区务工的影响,农村地区较早于城镇进入老龄化阶段。另外,从劳动年龄人口负责抚养的老年人口情况看,城镇、农村老年人口抚养系数分别比2000年上升了1.58和2.30个百分点;目前在农村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大致要比城镇多抚养6名老年人。这表明,在加快城镇老年人口的养老、医疗、照料服务等基本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同时,要更加重视提高和改善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状况。

(三)老年人口的养老方式主要是家庭赡养,大多数老年人身心较为健康
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广东老年人口与亲属共同生活的占77.07%,比2000年下降了2.49个百分点;而在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方面,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老年人口占63.86%。可见,目前养老的主要模式仍然是通过家庭赡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十五”时期,广东的“空巢”家庭户(指只有单身老年人或一对老年夫妇的家庭户)上升了2.49个百分点,其中城镇的“空巢”家庭户上升幅度超过同期全省平均水平,升幅为2.61个百分点;另一方面,传统的大家庭模式正逐渐向核心家庭模式演变,2005年“三代户”和“四代户”的家庭分别比2000年下降了0.81和0.15个百分点。上述情况表明,广东老年人口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将逐渐削弱,大力发展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养老模式应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还显示,超过八成的广东老年人口的身体状况良好,婚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2005年在广东老年人口中,“身体健康”和“基本能保证正常的生活工作”的分别占61.76%和24.84%;2000-2005年,老年人口的丧偶率大幅下降3.94个百分点。
二、“十一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建议
(一)继续建立和完善城乡保障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保障能力
广东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只有辩证看待,积极应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重点关注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广东老年人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9.97%、46.50%,其中农村分别仅为4.97%和42.81%。由此可见,社会对人口老龄化的承接能力仍较弱,尤其是我国现存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致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重在城镇,而农村的覆盖面则相对较窄,服务质量低,部分老年人口缺乏应有的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针对社会保障的现状和问题,要从主要抓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向强化扩面征缴与完善制度体系并重转变,要以本身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抓住当前劳动力资源丰富、城乡居民储蓄率高以及人口抚养系数相对较低等人口红利,努力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同时,还要根据城乡老年人口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建立建全适合城乡老年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城镇应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加大力度推行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在农村应提倡传统的家庭式养老,并扩大农村养老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以及重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对农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子女依靠”的“三无”老年人继续实施“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社区、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新路。
(二)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是人组成的,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代际之间的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因此,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不仅是关系到老年人的自身,而且还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际关系等各个领域,是社会的系统工程,这将关系到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发展和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以此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目前,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方面,先后有《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1991年1月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0月起施行)出台,这一方面表明了政府对老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子女不孝敬父母,甚至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现象不时常有发生。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逐渐加快,老年人口所带来的社会问题逐步显现。因此,有必要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加强对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道德教育和宣传,在全社会树立优秀的伦理道德观,形成尊敬老年人的良好道德风气。此外,对那些虐待老年人、不赡养老年人的行为,必须在道德上、法律上给予谴责和制裁,以保障老年人在愉快、温暖、祥和的环境中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