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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资源总数 指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可能或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数。劳动力资源的范围为:劳动年龄内(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实际参加社会劳动和未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员。劳动力资源也可划分为:经济活动人口和非经济活动人口。劳动力资源不包括下列人员:
(1)在押犯人;
(2)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16岁以下实际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员。
从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包括:
(1)在岗职工;
(2)私营业主;
(3)个体户主;
(4)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5)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6)农村从业人员;
(7)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和宗教职业者等)。
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是研究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重要指标。
经济活动人口 指在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其他从业人员 指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职工 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也称为离岗职工或不在岗职工),不包括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在本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调查时期(点)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中有工作岗位,并参加实际工作和在本单位领取工资的各类人员。
不在岗职工(离岗职工)是指在调查时期(点)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中没有工作岗位、没有参加工作,但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长期(6个月以上)病休假人员、下岗职工等。单位对这部分人员只发放生活费,而不发放工资。
城镇私营和个体从业人员 城镇私营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地址设在县城关镇(含城关镇)以上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私营企业投资者和雇工。城镇个体从业人员指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有城镇户口或在城镇长期居住,经批准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从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在个体工商户劳动的家庭帮工和雇工。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失业率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率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在岗职工工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不在岗职工(离岗职工)生活费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按政策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中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这部分不在岗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费。
职工工资总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和不在岗职工(离岗职工)的生活费。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包括在内。
职工平均工 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工 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职工平均实工资 指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 /报告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