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 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是指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活动而增加的价值。它反映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和对社会的贡献。
 农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1)生产法,是从生产角度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即用农业总产出减去农业中间消耗求得。由于农户没有健全的核算记录,故农业增加值一般是采用生产法计算的。(2)分配法,是从分配角度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是通过农业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和劳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不含中间消耗的各种收入来计算。具体包括农业劳动者收入、福利基金、利税、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和其他。
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量和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林牧渔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林牧渔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研究农林牧渔业内部比例关系、农林牧渔业与工业、农林牧渔业与国家建设、人民生活比例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林牧渔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基础资料。
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计算,一般采用"产品法",即凡有产品产量的,都按单位产品价格乘产量的办法求得每种产品产量的产值,然后相加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 常用耕地面积 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小于1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常用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零星可用耕地。
 农作物播种面积 是指一定生产季节结束时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播种面积的大小,反映农作物的生产规模和耕地的利用程度。正确地核算播种面积,对于组织农业生产活动,计算农作物产量,研究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分布情况以及制定各项增产技术措施,都是非常必要的。
 播种面积的统计年度,凡是能在本日历年度内(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收获的农作物(包括上年秋冬播和本年春播、夏播以及南方地区的晚秋播而在本年收获的全部作物)播种面积,都包括在内。
 农作物总产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生产的各种农作物产品总产量。它是衡量农业生产成果,统筹安排城乡人民生活,研究生产、积累和消费比例关系及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基本数据。不论是种植在耕地上或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包括在内。有的农作物收割期较长,虽在当年冬季就开始收割,但需跨年延到来年春季才能收完的,仍计算为本年农作物总产量。
 农作物总产量 是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农场等国有经济单位的产量、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户承包地的产量,还包括农民自留地、工矿企业职工农属办的农场和其他单位生产的农作物产量。
 农作物总产量 是统计晒干入库的产量。有些地区,粮食脱粒、晒干、入库比较迟,是按照折干比例折成晒干的粮食产量进行统计的。
 农业机械总动力是指主要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各种动力机械的动力总和。包括耕作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运输机械、植保机械、牧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和其他农业机械。内燃机按引擎马力计算,电动机功率折成马力计入。
 乡镇企业 是指农村乡(包区、镇)、村组各级集体办、联户办和个体办的,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农村乡(包括区、镇)、村集体举办的农业企业。乡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1)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
 (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 (3)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有单独的帐目;
 (4)有当地工商行政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经营)执照。此条件农业企业除外。
 乡镇企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表现的乡镇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其它企业的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
 (1)农业企业以实际收入计算;
 (2)工业企业以产品销售收入和其它收入计算;
 (3)建筑业收入总包单位以全价计算总收入,非总包单位以实际收入计算;
 (4)交通运输业以实际收入计算;
 (5)商业的零售商店按零售额计算总收入,批发部门、代购代销、物资供销、仓储等均以手续费计算总收入。饮食业按营业额计算总收入;
 (6)服务业以实际收入计算;
 (7)其它企业以实际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