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消费水平 居民消费水平是指按人口平均计算的居民消费额。居民消费水平表明国家对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综合指标。居民消费水平,可以按国民收入口径,即居民物质产品消费进行计算,也可以按国内生产总值口径,即包括劳务以内的总消费进行计算。根据计算居民消费的不同价格,可以计算出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居民消费和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居民消费水平,后者便于观察居民实际消费水平的增长变化。为了观察居民消费的实物构成,还可以进一步计算各种消费品的平均消费的数量和金额,以反映居民在取得基本生存资料的基础上逐步向需要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 是指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和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之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即用实际收入减掉个人所得税减掉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记帐补贴。
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 是指调查户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八大类支出。
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 是指调查期内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 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方法:
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农村亲友赠送收入。
农村全面小康监测 是指运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指标体系、衡量标准,再选择科学评价模型对一个区域的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程度和进程进行综合评价。农村全面小康监测其标准由2003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共同研究制定,涵盖了六个方面十八项指标。
全面小康社会是一个阶段性目标,这个目标界于总体小康与基本实现现代化两个目标之间。因此,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准既要高于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总体小康标准,又要低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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