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总额 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包括贸易和非贸易)的价值总和。主要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国家间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总额反映一个国家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总规模。
产消国 即原产国(地)和最终目的国。原产国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最终目的国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
利用外资 指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对外借款、吸收客商直接投资以及向境外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借的境外资金。
外资的形式可以是现汇、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
我国自有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外汇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购置国外设备和材料,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无偿赠送资金、无偿援建的项目均不属于外资范围 。
利用外资的方式有:对外借款,外国(或港澳地区)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共同开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项目或合作开发资源,以及补偿贸易、国际租赁等。
补偿贸易 是以商品或劳务偿还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即由客商提供设备、原材料、生产技术,以这些设备、原材料、生产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是用双方协商的其他产品价值去支付 (偿还)进口设备、原材料价款。
对外借款 指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中国银行等单位向国际金融组织 、外国政府、企业等借用的长期、短期资本,到期需还本付息。借款按不同渠道划分为:①外国政府贷款; 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③外国银行贷款;④出口信贷;⑤发行债券。
外商直接投资 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同胞以及我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以及外商从企业得到收益的再投资。2002年起“外商直接投资”统计口径调整,“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境外借款”只包括“企业投资总额内直接投资者对企业的贷款,即外方股东贷款”。不包括“直接投资者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对企业的贷款即外方股东担保贷款”和“其他方式的企业境外借款即其他境外借款。”
国际租赁 指出租者用自有资金,或向银行借款购买资本设备租给承租者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承租者依约按期付给出租者一定租金,在租赁期内设备的使用属于承租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者,租期满后,出租者对设备具有支配权:收回、作价出卖或赠送企业。
中间价 指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银行买入卖出外汇的参考价。银行在买入卖出业务中可以在中间价上下浮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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