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统办函〔2001〕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建设兵团统计局:
现将《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及连锁店快速调查有关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区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及连锁店快速调查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年报和定期报表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企业单位调整问题。1998年规定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企业单位按限额标准划定后,三年不变,以保持限额以下抽样总体的相对稳定。现三年期限已到,经研究决定:在2001年以前已经连续三年达不到限额标准的原限额以上企业单位,从2001年年报开始,应调整为限额以下企业单位。同时将连续三年达到限额标准的原限额以下企业单位,调整为限额以上企业单位。
(二)关于调整按经营方式分组问题。年报综合表E304表、定期报表综合表E403表、基层表E202-1表和E203表中“按经营方式分组”下,现调整为1、独立商店,2、连锁总店,3、连锁分店,4、其他。
(三)更正:第24页,商品目录中,木材的计量单位应为“立方米”。
二、关于连锁零售业、连锁餐饮业快速调查的有关问题
(一)限额以上连锁店的确定问题。在本次快速调查中,连锁总店和所有分店的销售额合计或营业总收入合计达到限额标准的,即认定为限额以上连锁企业或公司,而不是仅指总店或总公司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限额标准。
(二)个体连锁店问题。在本次快速调查中,个体连锁商业和个体连锁餐饮业的销售额或营业总收入达到限额标准的,即认定为限额以上并进行调查。
(三)制造业品牌专柜问题。在本次快速调查中,各名牌生产厂家在百货商店和购物中心设的品牌专柜,不能作为连锁企业进行调查。
(四)新华书店、石油、石化、烟草、医药、供销社等系统设立的门市和网点,应严格按连锁经营的标准来规范,包括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零售价格、统一商号等。凡是不符合连锁经营标准的系统内零售网点,不能按连锁经营企业统计。
(五)商业集团下属的连锁商业或连锁餐饮业的总店(总公司),是指直接管理连锁门店的子公司或该商业集团内的某个部门(如连锁企业管理中心),如果该部门为行政科室,统计时视为管理中心,而不是指该商业集团本身。
(六)总店及全部分店的从业人数,包括该连锁企业所属的自有配送中心的从业人员数。
(七)在本次快速调查中,除第11栏“总店及全部分店主要经济指标”按标明的时期填报外(门店总数为各期末时点数),其余指标均按2001年9月30日时点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