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交处函[2001]6号
清远市统计局工交科:
你科二ΟΟ一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建设局如何统计、报送工业生产方面数据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东省飞来峡水利枢纽建设局座落于清远市,按统计的在地原则,该单位的统计报表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清远市统计局。按行业划分,该单位属于水利管理业,不属于工业行业。其水力发电是该单位运作的一部分,属工业生产行为,且已从1999年10月份开始正式发电。由于其发电部分没有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在统计上难以处理,经请示国家统计局,同意将发电部分视为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统计。据此,清远市统计局工交科应按统计上对附营工业单位的处理办法对该单位的发电生产进行统计。
按照目前的工业统计制度,附营工业单位的统计放在规模以下工业中进行,参加抽样调查,具体按我省制定的抽样调查方案进行统计。根据该附营发电单位的生产总量情况,在抽样中应将其按全数调查单位处理。若附营单位被抽中作为样本单位,其主要经济指标的填报可按“粤统函[1999]153号”文的办法,作如下处理:首先可根据其内部掌握的核算资料进行填报;若有的指标仍无法取得,可与附营单位的总部进行协商,对其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合理确定;若仍无法取得数据,则该附营单位只填列“产品销售收入”、“实交税金”、“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