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统办函[2001]128号
广州市、深圳市统计局:
根据省、市统计局和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联合调查确认,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前身为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该局登记地址在广州市多宝路39号,统计报表上报广州市统计局。由于资产重组,二○○○年八月十八日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住所设在深圳市爱国路水库南,企业类别由原国有企业改为中外合作企业,经营范围为抽取、供应和销售未经处理的天然水及有关活动。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必组重组后统计报表上报问题的通知》精神,有关各方一致同意调整统计报表上报关系。
一、从二○○○年八月起,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统计报表不再上报广州市,改报深圳市。原广州市统计的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管理局一至七月份生产、财务等指标维持不变,累计数也视为年报数。深圳市二○○○年统计报表中,应统计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八至十二月份生产、财务等指标本月数和累计数。
二、深圳市应将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视为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启用新的企业代码、企业类型代码等,按企业经营范围划入水利管理业统计。具体统计方法,由深圳市统计局研究决定。
三、广州市应将广东省东江——深圳供水工程局视为关闭企业,在二○○○年内按关闭企业处理有关统计数据。对于一九九九年和二○○○年一至七月份有关统计数据,原则上可从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划归水利管理业,调整相关历史数据。具体调整办法,由广州市统计局研究决定。
四、关于水资源开发统计以及水资源在GDP中的核算问题,请有关各方积极探索,取得经验,以便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