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统函[2000]129号
广州市、深圳市统计局:
根据省、市统计局和企业各方联合调查确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前,其统计业务合在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东部公司地址设在广州海珠区,企业经济类型为国有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广州市。由于企业资产重组,管理体制改革,二○○○年四月十二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深圳分公司地址设在深圳蛇口工业二路1号,企业类型由原国有企业改为港澳台商独资企业,且与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广州海珠区)完成分帐等业务。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改组重组后统计报表上报问题的通知》精神,有关各方一致同意调整统计报表上报关系。
一、从二○○○年四月起,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产、财务等报表不再上报广州市,改报深圳市。原广州市统计的该分公司一至三月份生产、财务等指标维持不变,累计数也视为年报数。深圳市在二○○○年统计报表中,应减去该分公司一至三月份生产、财务等指标累计数。
二、深圳市应将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视为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启用新的企业代码、企业类型代码等,按企业经营范围划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统计。
三、广州市应将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广州海珠区)列入统计范围。由于该公司经营范围已改为物业管理,其行业分类应相应调整,从原石油开采业划归相关行业。具体行业及调整办法,可由广州市统计局研究决定。
四、关于一九九九年基期数问题,由于采用企业超级汇总数计算发展速度,广州市统计局在二○○○年月报中,应上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九九九年一至三月份同期数,深圳市统计局则上报一九九九年四至十二月份同期数,使统计口径可比,便于统计分析。
五、关于企业资产、负债等有关指标,鉴于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分帐完成,分别进行财务核算,应按分帐后的实际数额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