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或集体承包、租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情况,由于承包或租赁只是经营方式上的改变,而并非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以及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改变,因此,这些企业或单位的注册类型、隶属关系以及主管部门等标识性指标均按承包、租赁以前的性质填报。
(1)有些单位是将本单位的厂房、设备、房屋、大厦等全部出租给集体或个体经营者,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只收取场地出租费或管理费。对于这类出租单位,在确定行业类别时,作为房地产业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行业小类为7200)企业;从业人员只填报其本身人员数,不包括承租者人数;企业经营活动指标只填报“全年营业收入”(其资料来源取自“出租产品租金收入”)。承租单位如果属于基本单位调查的调查范围,则单独填报调查表。
(2)工业企业如将厂房、设备等全部承包出去,承包后原企业的人员遣散,只领取部分工资或补助,承包者利用原厂房及设备重新组织人员进行生产。在填报企业从业人员时,要将原企业人员和承包后企业的人员统一填入从业人员数一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则只填承包企业的实际生产数
(3)某些批发零售贸易业或服务业企业,在从事自身生产经济活动的同时,将部分场地、柜台或房屋出租给集体或个体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如果承租者因承包、租赁这些场地、柜台或房屋而需重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则出租企业只填报本企业自身的从业人员数及主要经济指标,不包括承租者的情况,单独填报调查表;如果承租者只承包场地或柜台,并没为此重新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领照,则出租企业在填报调查表时,原则上要将承租单位的从业人员数及主要经济活动指标(如商品销售额)包括在内,承租单位不单独填报调查表。但在具体操作时,由于这些承租者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及生产经营权,出租企业很难掌握其经营情况,为便于操作,做如下处理:
①如果承租者使用出租企业的名称或发票,则出租企业在填报调查表时包括承租者的人员及经济活动情况;
②如果承租者使用自己单独的名称、发票,则出租企业在填报人员及经济活动指标时可不包括承租者的情况;承租者如属于调查范围,则单独填报调查表。